(一)外商投資企業、鄉鎮企業、區街企業、民營科技企業、私營企業,外國企業駐本市代表機構,外省、市用人單位駐本市辦事機構,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。
(二)律師、會計、審計、公證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。
(三)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、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。
(四)與用人單位中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。
(五)被用人單位聘用的大中專畢業生、暫未落實工作單位或自謀職業的大中專畢業生。
(六)自費出國(境)留學人員。
(七)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具有技術職稱的農村鄉土人才。
(八)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。
(九)國有和非國有單位委托代理的各類人員。